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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市建筑施工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处理及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惩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7-02 阅读量:1590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市直有关单位,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

   为加大对全市建筑施工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处理力度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惩戒,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理的通知》(建质函〔2018〕2076号)等相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建筑施工领域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及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依法从严从快处理。市城乡建设局在接到事故报告之时起48小时内,通过官方网站对外公开事故简况,并立即组织对事故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复核,对安全生产条件复核不达标的,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对事故项目实行重点监管,并约谈事故责任相关企业主要负责人。

   二、对记不良行为记录的相关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对其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承接新的工程项目作出限制性规定,在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内,不得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承接新的工程项目。同时,将不良行为记录处理结果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对发生不良行为的相关责任单位实施联合惩戒。

   三、注册地在本市的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在我市范围内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市城乡建设局立即组织对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条件复核和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并根据复核、核查结果,依法报请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降低或撤销企业资质。对域外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其承建的项目如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先行扣信用分,并记录不良行为记录一次,公布期限1年;发生1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一年内连续发生2起一般事故的,先行扣信用分,并记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一次,公布期限3年;如经事故调查,确认为非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即解除对相关单位所记的不良行为记录。 

   四、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建设工程项目,对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公布期限1年;发生1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1年内连续发生2起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记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一次,公布期限3年或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或报请发证部门吊销其个人执业资格证。 

   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对发生建筑施工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工程项目,取消其工程评优创标资格,取消其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和关键岗位人员的当年度各类评先评优资格。 

   六、市城乡建设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建立定期联合惩戒会议制度,研究商定对发生建筑施工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企业的联合惩处等事宜。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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