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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5-03 阅读量:637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市场行为,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综合素质,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和《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 [2005]138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14]21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15]50号)等系列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依法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执业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按规定程序对检查中发现的各方主体和执业人员良好和不良行为信息进行记录、审核、确认,及时准确地录入合肥建设网“信用管理系统”,并依据信用评价内容和标准,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执业人员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定,并将综合评定结果应用于建筑行业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本地和外地进肥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勘察企业、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项目管理单位、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建设单位等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执业人员的信用信息记录、信用等级评价、信用结果公布和应用管理等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坚持以市场信用建设为主导,以政府监督管理为主要手段,以行业协会带动企业诚信自律为辅助方法,以及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实行“政府推动、权威发布、信息共享、统一标准、合理奖惩、社会监督”的运作方式。

   第五条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委”)负责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成立合肥市建筑市场信用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的组织领导工作。市城乡建委建筑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委建管处”),市城乡建委质量安全处(以下简称“委质安处”),市城乡建委建筑节能与科技处(以下简称“委科技处”),市城乡建委行政审批事务处(以下简称“委审批处”),市城乡建委行政服务窗口(以下简称“委窗口”)、合肥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处”),合肥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质安站”),合肥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轨道站”),合肥市公用事业建设监察大队(以下简称“监察大队”),合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办”),合肥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散装办”)、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以下简称“建筑协会”)和合肥市市政工程协会(以下简称“市政协会”),合肥市装饰协会(以下简称“装饰协会”),合肥市造价协会(以下简称“造价协会”),合肥市轨道协会(以下简称“轨道协会”)等,为本市建筑市场信用建设领导小组成员,是信用信息采集录入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建筑市场信用等级评价、信用结果公布和信用结果应用等日常具体工作。

   各信用信息采集认定单位应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日常监督管理和各项检查、巡查制度,完善信用记分管理制度,即时通过“合肥建设网信用管理系统”,将采集、记录、审核、确认的信用信息,及时准确地录入信用管理系统,并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信用信息进行汇总,统一报信用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执业人员的信用评价,通过“信用合肥”,实行与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管局”)、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重点局”)、合肥市轨道交通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轨道办”)等相关成员单位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并综合应用“信用合肥”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同时,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将作为企业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记录

   第七条 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用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三类。

   第八条 信用信息的记录主要内容为:

   (一)基本信用信息记录:主要内容包括工商注册基本情况、基本账户及社会信用统一代码;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执业人员等人员状况;资质资格的类别、等级、安全生产许可、有效期等信息;执业人员身份证明;执业人员资格类别、证号、等级、有效期等信息;企业及执业人员业绩信息;市城乡建委确定的其它基本信息。

   (二)良好行为信息记录:企业和个人的良好行为信息可以由企业或全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各级建筑市场监督、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筑协会、市政协会、轨道协会、装饰协会、造价协会等单位,依据信用评价标准及奖励表彰等良好行为事实,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经审核、确认等程序完成信用信息的记录。

   (三)不良行为信息记录:企业和个人的不良行为信息由全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各级建筑市场监督、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等单位,通过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各类执法检查和督查活动以及群众举报、书面及网上投诉等途径,依据信用评价标准及处罚通报等不良行为事实,对建筑市场相关企业和个人的不良信用信息进行系统采集、录入、审核、确认等程序完成信用信息的记录。

第三章 信用等级的评价

   第九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执业人员的信用评分实行动态计分,包括企业基准分、良好行为信用分、不良行为信用分、项目信用分等,并按照权重汇总计算信用得分。

   第十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执业人员的信用等级评价按月考核,以月度综合信用评分为依据。月度综合信用评分由上月每日信用评分汇总得分除以上月天数得出。其中,每日信用评分以当日24:00实时分数为准。

   第十一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等级按照资质类别和专业等,划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等级,依次为:

  (一)优秀:月度综合信用评分在基准分(60分)及以上企业(个人)中排名前10%的企业(个人);

  (二)良好:月度综合信用评分在基准分(60分)及以上企业(个人)中排名前70%(优秀等级除外)的企业(个人);

  (三)一般:月度综合信用评分在基准分(60分)及以上企业(个人)中排名后30%的企业(个人);

  (四)差:月度综合信用评分在基准分(60分)以下的企业(个人)。

   第十二条 企业发生以下情形的,直接列入“差”等级(良好评分不抵充)。

(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二)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活动的;

(三)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恶意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被列入“信用合肥”失信被执行“黑名单”的;

(六)发生其它严重情形的。

   第十三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执业人员信用信息将通过合肥建设网信用管理系统,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对社会发布。

(一)建筑市场主体未注销前,基本信用信息长期发布;

(二)良好行为信息自发布之日起依据信用评价标准发布1-5年;

(三)不良行为信息自发布之日起依据信用评价标准发布3个月-2年;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二)、(三)项信息发布期限届满后,系统自动转为信用档案长久保存。

   第十四条  受评企业、单位、个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布期内向市城乡建委提出书面申诉。单位提出异议的,应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与评价工作有利害关系,并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联系方式。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四章 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十五条 全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工程监督机构及各相关单位应建立相应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市场准入、创优评先、资质资格管理、动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依据,并实行差别化监管,具体内容如下:

   (一)市场准入方面:

   1、“信用等级优秀企业和个人”:在承接业务和参加建设工程招投标时,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优先参与国有投资项目和政府重点工程项目;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报名、资格预审时应给予优先受理,同等条件可予以优先入围,享受市级表彰加分标准,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可按规定予以降低缴纳额度。

   2、“信用等级一般企业和个人”:予以预警,在承接业务和参加建设工程招投标时,尤其在承接国有投资项目和政府重点工程项目时,建设单位可根据其信用等级情况予以适当限制,但不禁止其参加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

   3、“信用等级差的企业和个人”:

   予以警示,承接业务和参加招投标时,限制承接国有投资项目和政府重点工程项目,在参加其他项目招投标时,建设单位予以从严限制。因严重不良行为直接进入“信用等级差的企业”,招投标限制期限从进入“差等级”之日算起,一年期满即止。建设单位特别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工程办理项目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等各项手续时应从严审查。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应按规定上限缴纳。

   进入“信用等级差”的注册建造师及监理工程师限制参加招投标工作;进入“信用等级差”的注册造价师和招标代理人员限制承接新业务;进入“信用等级差”的注册结构师、建筑师、设备工程师等执业人员,限制其签字权,由其签字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或勘察报告,施工图审查中心限制市法制办提议“不予”欠妥,主张采用“限制”审查。

   (二)创优评先方面:

   “信用等级优秀企业和个人”,在各类创优评先中应享有优先权;“信用等级一般及差的企业和个人”,不得参加创优评先表彰。

   (三)资质管理方面:

   “信用等级优秀企业”在资质升级和增项申报等方面享有优先权,年度动态监督检查时直接判为合格; “信用等级差的企业”,一年内不受理其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

   (四)动态监管方面:

   1、对“信用等级优秀企业和个人”:实行信用激励机制,以扶持发展、加强服务为主,鼓励其做大做强,实施简化监督和较低日常检查频次。

   2、对“信用等级良好企业和个人”:帮扶与监管并重,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检查频次的日常检查。

   3、对“信用等级一般企业和个人”:实行信用预警机制,防范与监管并重,自动进入预警提示系统。全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级建筑市场监督、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及施工图审查机构等单位,应对其实施强化监督和较高频次的日常检查,必要时要将其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检查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4、对 “信用等级差的企业和个人”:实行信用惩戒机制,以重点防范为主,自动进入警示提示系统,并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和个人,自动进入警示系统;连续2年在警示系统的企业和个人,可依法撤回或建议相关资质资格许可机关依法撤回其资质资格证书。全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级建筑市场监督、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及施工图审查机构等单位,应将其列为日常管理工作中的“重点监管对象”,实施高频次的日常检查,检查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建筑市场信用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加强信用管理日常考核和信息采集工作,保证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保证信息的动态更新,并承担审查责任。信息采集、录入人员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市城乡建委定期对各建筑市场信用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工作进行考评,实行考评结果通报制度。

   第十七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执业人员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企业和个人在信用评价过程中存在贿赂、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对其重新进行信用评价并予以通报,记不良信用记录,纳入企业和个人诚信档案。

   第十八条 对在信用信息采集、审核、上报、评价等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 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合肥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合建建管[2012]7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施工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

         2、监理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

         3、项目经理、总监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


                                              本文转自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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